要求按政策享有征地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的上访报告X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XX省土地管理条例》和《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
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实施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