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一、货币资产损失1-1现金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5
涉及假币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假币收缴证明;6
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7
其他证据材料
1-2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2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3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4
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5
其他证据材料
1-3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或明细表);2
具体项目:2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2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第1页共9页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2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2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2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2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2
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