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申请材料要求【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发布日期】2005-11-07【生效日期】2005-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各有关单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1页共9页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