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动火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由生产、维修车间申报,部门安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二、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三、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四、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五、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部门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动火单位主管主任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