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目的1
1为了加强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我院检验人员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产品的检验实施细则和办法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
本细则用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本院只对检验项目结果负责,对外出具商检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报告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
3编制依据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
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3
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
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7GB150《压力容器》3
8GB151《管壳式换热器》3
9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4检验控制要求4
1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
2检验员应熟悉和掌握我国及合约规定的相关国家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方面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3检验前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时,检验员有权拒检
4根据检验的需要,检验员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5为维护国家权益,进口压力容器应在规定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