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长吕祖善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XX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均应按照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取水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三)取水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对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取水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方对取水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
公告的地点和方式应当便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