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乡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把我乡集镇建成环境优美、卫生清洁、交通畅通、秩序良好的山区小城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省道路交通管理条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乡集镇管理人员是指乡社会事务中心、派出所及乡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镇容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便道、搭建临时设施(房、伞、棚、架、围栏)、放养家畜家禽
违者,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十章第十一条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限期处理或依法没收,并处5-20元罚款
第五条经营门面不得将商品或服务设施摆出店外,不得占道修车、洗车、打气、制作钢门钢窗、设置广告招牌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违者,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对出店商品或设施一律强制收缴,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加强对流动摊点和临时摊点的规范管理
除经乡规划所、工商管理人员批准在政府大门东侧统一安排的科技宣传临时摊点外,其余道路一律禁止设置流动摊位和临时摊点
第七条规范新化集贸市场的管理
逢街天所有从事临时交易的商贩必须进入农贸市场交易,并按指定的位置摆摊设点,严禁在集镇道路或其它地点从事交易活动
第八条未经乡规划所批准,禁止在集镇范围内散发传单广告和在建筑物、电线杆、路灯杆、行道树、墙壁上张贴标语、悬挂布标、书写广告、吊挂物品和凉晒衣物
第九条集镇范内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属公共财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