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XX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XX省医学会文件浙医会〔2010〕170号关于印发《XX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医学会:为规范我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部门规定,省医学会制定了《XX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加执行
各市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医学会医鉴办联系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XX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1/7第三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损害后果(包括伤残等级)、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第二章鉴定的提起和材料提交第五条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第1页共6页信息、医患双方信息及委托鉴定内容
第六条委托鉴定应当缴纳鉴定费
人民法院委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医患双方中的一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足额预交;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医患双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分别预交鉴定费的一半或由双方自行协商缴纳
第七条医疗损害鉴定需向医学会提交以下材料:1
患者就诊期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2
患者就诊期间的医学影像片;3
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材料;4
医学会因鉴定需要认为需要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