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XX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以及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国家、省驻巴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XX县区(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所辖范围的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
3%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执行
第七条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含定补)事业单位和企业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生育保险收支及结余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条生育保险待遇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