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
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