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东省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2、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一)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应急指挥部
特大型灾情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必要时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市的主要领导组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