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第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五)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七)学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政策;(八)学校党政和全校性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九)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十)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地(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及奖励事项;(十一)学校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订和调整;(十二)学校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十三)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十四)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调整;(十五)国内国(境)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十六)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十七)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十八)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的主要内容:(一)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二)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三)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四)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省级以上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五)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的校方董事的推荐;(六)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七)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二)学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三)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项目;(四)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三)学校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四)学校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五)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第三章决策机制和程序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决策机构为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第九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范围(一)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全委会的成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成员为校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副校长,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