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XX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XX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XX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XX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
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