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就诊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就诊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张掖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甘州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高台县某银行职工刘某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告知单位负责人后前往诊所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刘某死亡
通过调解,刘某亲属获得诊所补偿款52万元
后某银行作为第三人向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确认刘某为工伤,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无奈之下,刘某亲属将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甘州区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为工伤
职工工作期间不适输液死亡刘某系甘肃高台某银行职工,在该行一分理处从事柜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xx年5月12日,刘某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上午10时许向分理处负责人告知后到樊某的诊所就诊,医生樊某诊断为感冒
上午11时40分许,刘某在输液过程中死亡
刘某的诊断证明称:“患者(刘某)因感冒胸闷不适前来就医,采取输液治疗措施……最终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
”刘某的病历注明:”头疼疲乏无力四天
”刘某曾于20xx年5月3日、7日、9日因感冒在樊某诊所输液治疗
刘某死亡后,高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刘某亲属与诊所医生樊某进行协商调解,双方于20xx年5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樊某诊所一次性给予刘某亲属补偿款52万元,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对该调解协议效力进行了确认
亲属要求确认为工伤死亡20xx年7月26日,第三人——甘肃高台某银行向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确认刘某为工伤,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xx年8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刘某的丈夫万某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向甘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万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