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决自留用地问题的请示律师巧妙解决返还留用地多年历史遗留问题【基本案情】刘先生等人系XX省a县b镇c村村民。1998年,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需要,XX省人民政府做出征地批复,此次征收范围包括刘先生等村民的耕地。同年由a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征收完毕。2014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先生得知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XX省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在本地成功办理了多件留用返还地的案件。经过打听,刘先生等人决定到北京聘请贾启华律师、和雪莲律师代理,请求返还留用地,争取合理权益。【办案掠影】由于多年前地方征地信息不透明,加之时间间隔过长,刘先生等人掌握的材料非常有限,为了更好的掌握征地信息,和雪莲律师在贾启华主任的安排下向XX省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面公开征收涉及刘先生农业承包地的征地批复及报批材料等。2014年8月20日,XX省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答复,称经查刘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地块于1998年12月30日经省政府批准供地;同意公开用地批复即建设用地呈报表、征用土地协议书、征地红线图等。通过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可以确定刘先生等人的承包地确实被征收。根据1997年a县的地方法规和XX省的规定,在刘先生等人土地被征收时a县已实行留用地返还政策。为此贾启华律师与和雪莲律师针对返还留用地开展的具体落实工作。由于拆迁律师出面维权,a县政府高度重视c村刘先生等人的问题,迫于种种压力b镇政府先后多次召开各中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落实c村刘先生等村民的留用地安置问题,最终决定在征收的高速公路留置地内安排九间地基,作为征地留用返还地,且对九间安置地基建设手续先行给予审批。至此,刘先生等人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被解决。【法律适用】《国土资源部关于〈XX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XX县区人民政府平政发【1999】171号文的规定》;《XX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政府采取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第二十条征用耕地按照不同地段给予不同的安置用地指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安置用地指标可以按7:3的比例分别用于二产和三产,一、二、三类地段面积分别按照每亩120、100、80平方米计算。安置用地指标也可以全部用于三产,一、二、三类地段分别为每亩45、40、35平方米。第二十一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100日内确定位置(零星征地的除外),按照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后进行建设。第二十二条三产安置用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一)有偿调剂;(二)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委托代建。三产安置用地转为商品房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转让,容积率在1.5以内的三产安置用地转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二十三条三产安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容积率在1.5以内的,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容积率超出1.5的,超出部分由政府全额收取地价款。第二十四条三产安置用地安排在统一配套建设小区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按核定的安置用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提供开发量,按建设小区的规划方案进行。第二十五条建立市区征地调节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