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调整报送资料要求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一、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二、常见问题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信用评价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四、关于评价范围,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