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噪声控制工程学会关于作业场所噪声限值的报告三十多年前,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工作场所噪声暴露限值的标准
对于过去制定的这些标准,国际上很少做些协调工作
欧共体在制定噪声限值标准方面采取了一些协调措施,一些成员国已经采用了统一标准
在欧洲,一些非欧盟国家和许多科研机构有一个总协议,即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999:1990“声学——职业噪声暴露测量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伤评价”的标准是有效的,在制定限值指南时,各行政区域都应该采用
该标准内容涉及,“最大可忍受或最大允许噪声暴露限值的选择……要求考虑到职业道德、社会、经济及政治因素,而不要顺从国际标准
由于个别国家对这些因素理解不同,因此还要考虑国际标准范围以外的一些因素
”在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很少有人会对应该设定工作场所噪声限值提出质疑,但实施中所涉及的商业和财政支出经常被作为不遵守限值的原因而被提到
管理上的困难、有效的费用和统一执行法规对可能希望减少噪声值的这些人来说还是一个阻碍因素
因为为制定噪声暴露限值提供技术基础已变为至关重要
然而法规评论阐述了立法者要考虑适合各国国情的因素,指出了每个国家对职业道德、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特别模糊的地方
每个国家在制定标准考虑的因素有完全相同的地方,但在制定噪声限值和听力损失赔偿标准却是不同的(见表一)
表一:部分国家制定噪声暴露限值的一些特点见表大多数国家噪声暴露标准订为85dB(8小时工作日A计权平均声值),只有荷兰订为80dB,而美国时间加权平均值为90dB(A计权)
每减半暴露时间的声级(通常也被称做交换率)允许增加值为3dB,而巴西、以色列和美国允许增加5dB
不同国家对制订噪声暴露最大声级有不同的标准,一般都订为115dB(A计权,快)—140dB(线性,峰值)
许多国家要求,当噪声暴露值超过一定限值时,要执行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
执行这些控制措施采取的形式有几种,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