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企业可以辞退或开除吗
鲁律师:您好
我是甘肃省酒泉地区劳动处仲裁科的一名工作人员,现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向您咨询,请给予答复
被鉴定为因工伤残五到十级的职工,企业能否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办法》给予开除、除名或辞退处理,处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甘肃丁怀富丁先生:您好
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的时候能首先想到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
现就您咨询的关于“工伤职工,企业能否给予辞退、开除或除名等处理”的问题作出答复,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这里的“全体职工”应当是指国有或集体企业内的、除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劳动者,既包括合同工,也包括固定工;既包括工人,也包括一般干部;因工伤残的人员当然也不例外
只要因工伤残的职工存在《条例》第1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如违反劳动纪律、旷工、贪污盗窍等,企业经批评教育后,如该职工仍不改正,企业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该职工符合除名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作出除名处理
当然,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除名处理的,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作出处理后,企业应书面通知本人
否则,该处理将视为无效
关于工伤职工能否适用《辞退违纪职工暂行办法》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
因此,因工伤残五到十级的国有企业职工,如果其犯有《规定》第二条所列的七种行为之一,经教育仍然无效,企业就可以给予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