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用户连续可靠用电,提高电力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用户等级配置相应的电源;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
第二章电力用户分级第四条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将电力用户的负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特级负荷是指在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负荷
(二)一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3、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5、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例如:重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三)二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四)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第五条具有特级负荷的用户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一级负荷的用户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为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以上统称为重要电力用户
对同时具有多个级别负荷的用户按其最高级别进行分级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由供电企业与用户根据本规定共同确定
第三章电源配置第七条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包括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第八条不同等级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特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