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8页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页共18页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8页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