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执行“三级”定期检查制。即公司季检;项目部月检;班组日检。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jgj59-99标准进行检查。2、公司安全检查应由分管领导带队,工程、质安、技术、保卫、材料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四查。即查领导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查事故隐患是否得到改正;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措施是否完善。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检查组发出《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检查组有权责令其停工改正。改正经复查合格后方能复工。4、受检单位对检查组发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完成,改正结果及时上报检查单位验证。5、对不进行改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第十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组的正常工作。7、检查组对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写出书面报告,建议公司进行专项整治。8、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该工程安全检查,查隐患、查违章、重点检查本工程各危险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作好记录。9、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必须每天深入现场尽职尽责,发现“三违”现象和事故隐患果断处理。在检查中严格行使教育、处罚、停工三个权力,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