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劳动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有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
请各地区在9月底之前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并将机构名称、直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告我部社会保险司
二、加大力度,加快进度
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的1100多个市县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今年底,要争取全国35个大中城市按《试行办法》实现改革,全国市县覆盖面要力争达到50%,到本世纪末,要有90%以上的市县实现改革
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进度还可以更快一些
各地区应当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抓紧实施到位
工伤保险应当覆盖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乡镇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建立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工伤保险的奖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的预防
在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与配合,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
四、统筹平衡,加强基金管理
各地要在认真、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要切实保证《试行办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