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管理组织第1条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标志第3条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6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第7条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
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
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8条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9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
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第10条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11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四节车辆第12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13条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