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经营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保护旅客和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运输五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汽车客运站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经营条件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汽车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进行经营活动的站务公司,包括班车客运站和旅游客运站
公共汽(电)车客运站、出租汽车客运站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质量信誉等级与许可事项、经营范围、年度审验、站级评定及收费标准挂钩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汽车客运站发展,对考核结果良好的汽车客运站给予奖励,对考1核结果差的汽车客运站采取惩处措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市(州)、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五条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设施设备指标:按照部颁标准配备和使用设施设备情况;(二)经营行为指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纳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情况、按照规定收费情况、违规违章经营受行政处罚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建立健全情况“五不出站”和“三品”检查落实情况、发生责任事故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站内外经营秩序情况、站务人员着装情况、服务质量投诉情况、服务质量事故情况;(五)社会责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