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颁布日期】2009-07-08【实施日期】2009-08-01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提高单位抵御火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业主单位牵头,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参加,联合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可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四条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情况分析;(二)设立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职能组,并明确各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三)火警处置程序;(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七)保障措施
第六条单位应组织员工学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使全体员工掌握预案内容,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各级消防责任人、预案中各分工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预案,明确预案中的岗位职责、要求和行动事项等
第七条预案演练开始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职能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