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保障
现行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不仅涉及面很广而且纷繁复杂,对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检察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讨,分析成因、解决问题,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理性的指导和建议,是每一位理论工作者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
为此,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款之前,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上,就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制定出的相应对策做一研究
一、存在的问题目前民事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范围狭窄,仅限于事后监督,使检察机关难以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权限范围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检查机关的监督仅限于对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监督,其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所规定的检查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否,通过抗诉实行监督
有的人认为,检查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不仅限于对判决生效后的监督,还应包括对民事审判过程的各项活动的监督,其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还有的学者认为,从我国宪法体制设定的检察监督权的地位和《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对检察监督权所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种监督应包括对民事诉讼的提起、审理、宣判以及判决的执行等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
实践中,不少法院的审判人员往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以检察院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检查机关对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之外的监督拒之门外,导致检查机关的监督权仅限于“事后”监督
但是,这种监督只能是一种补救措施,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可能产生于诉讼的任何环节,事后监督不利于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