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中意外受伤认定工伤不成状告公司莆田一名老人退休后去某公司再就业,在作业中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认定工伤
遭拒后,老人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日前,莆田市秀屿区法院驳回了老人的诉请
退休再就业遇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工伤诉至法院20xx年12月8日,吴某与莆田某环境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后者聘用前者从事莆田市秀屿区辖区某公路段的清洁保洁工作,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
此时吴某已55周岁,双方还约定吴某属退休人员,公司不承担其社会保险费用
20xx年2月12日,吴某在工作中驾驶三轮自行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一处9级伤残,一处10级伤残,事故经济损失173286元
20xx年6月吴某诉至法院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院判决吴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因陈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需要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12万元的赔偿,剩余赔偿按40%予以赔偿,吴某共计需赔偿13万余元
事后,吴某也要求莆田某环境有限公司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但被公司拒绝
20xx年12月,吴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被告知需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今年1月,吴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吴某不服,向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莆田某环境有限公司在法庭上称,吴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
其在公司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法院也查明,吴某已于20xx年11月退休,并开始领取退休金
法院认为,吴某入职环境公司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原被告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