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职责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属地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开发区实际,对区各局办和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作如下规定:一、区各局办和各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各局办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常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实行安全生产“双责制”,即履行职能工作时对职能工作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任,妥善协调解决履行职能工作时产生的各类安全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监管对象明确,工作内涵深化,责任落实到人
每年年初,各责任部门及时与所辖范围内的监管单位全面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完善
(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督促监管对象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定期对本部门所管辖对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其整改,现场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采取有效措,责任到人,限期整改,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建立健全本部门所管辖对象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及安全生产会议、检查等安全工作台帐,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演练并配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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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管辖对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如实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开发区安委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二、开发区各局办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