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不应代替工伤认定中的事故调查笔者日前遇到一位工伤认定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被劳动保障部门拒绝工伤认定申请
之后,他找到安监部门,要求安监部门调查这起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监部门从事事故调查和举报工作的同志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那么,工伤认定为什么要安监部门调查事故呢
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呢
对工伤事故,安监部门到底应不应该调查呢
笔者认为应该认真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准确界定
一、工伤认定为什么要安监部门调查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申请能否被受理的关键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事故,往往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阻止工伤认定,并且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这就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很大难度,劳动者要认定工伤就得先确定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条例》未直接明确工伤认定部门应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在实践中往往要按照“一调一裁两审”的程序确定劳动关系
笔者粗略地计算了一下,按照这个程序需要1年零1个月的时间,这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
相反,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安监部门调查事故应当在60日内,最长不超过12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因此,对那些明明是工伤,但又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最有效、最快捷的证明依据
因此,有些地方直接规定,在工伤认定申请中对不能出据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出据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我们通常讲,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