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类别项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检查及处理情况一资质资格1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2)项1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4)项1
3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8)项1
4危化品包装物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4号令》第59条第(1)项、第(5)项1
5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19条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办法》第48条转让许可证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该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第21条第1款非法取得许可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