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处理工作业务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案情简介职工郭×辉,任职置业顾问,于20xx年12月28日14时左右,在上班时间外出办理公司业务的途中骑自行车摔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涉案工伤认定
该司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审理经过一审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郭×辉提交的病历、证言等材料已经就其本人在工作中受伤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
中×公司主张郭×辉20xx年12月28日不用上班,虽然提交了郭×辉11月6日至12月27日的考勤记录和20xx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明细表,但考勤记录和明细表并不能证明事发当天郭×辉不用上班,理由如下:1、该考勤记录没有完整记录郭×辉12月份的考勤
2、郭×辉工资明细表显示其在12月份没有病假、事假,与考勤日期不符
3、公司员工吴某在调查笔录中确认郭×辉当天上班,其陈述与另外若干人的证言、郭×辉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郭×辉系在20xx年12月28日到其他分部拿看房钥匙时受伤,该情形依法属工伤
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涉案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1、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真实、完整
证明郭×辉当天不用上班
2、工资表与公司提交的考勤日期不一致并无不妥,是行业特殊性的体现
3、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证言效力较低
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1、根据多位证人(包括同事、客户等)的陈述,完全可以反映20xx年12月28日郭×辉当天上班的事实
同时,社保机构依法向郭×辉的“直接领导”吴×依法作出调查,其也确认郭×辉事发当天确有上班
2、郭×辉的工作职位系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置业顾问,然而用人单位完全无视郭×辉的工作职位及其工作性质,对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方面做了极其狭隘的理解
事发当天郭×辉到公司的另一分部拿看房钥匙,完全就是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