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5篇范文]第一篇: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省、局关于抓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公司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第四条属地负责原则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项目部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
处安全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条分级管理原则
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并做好相关记录
重大事故隐患,由二公司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处安监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三定”整改原则
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
措施应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