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XX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二○○五年八月三十日宁政办发[2005]92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XX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XX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告:(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