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及其完善摘要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和程序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已逐渐显现,需要从程序、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方面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问题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因此,明确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程序,了解这一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进而再探讨如何完善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上述定义表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含义:第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犯,更不含死缓犯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司法实践表明,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中,适用最多的是第一种情况
第三,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单位看,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决定的
前者是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决定暂不收监执行,后者是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
第四,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主体是公安机关,同时,依靠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由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