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张某是上海某工程公司的一名职工,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为张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
公司为保障职工的工作时间在单位内部设置了职工食堂,某天中午,张某为了保障下午按时工作就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在排队买饭过程中,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摔伤后被同事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治认定,其左股骨骨折
事后,张某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其予以工伤认定申请,遭遇拒绝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对张某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张某的伤情也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工八级伤残
工程公司不服认定结论,公司认为,职工受伤系发生在下班时间,并且职工就餐是职工的私人行为与单位执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劳动行政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市局认为,虽然张某受伤系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是在就餐时候发生事故所致,但是单位提供就餐食堂以及职工在单位就餐都是为了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是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维持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申请
【案例分析】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为保障职工的工作时间,多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建有职工食堂,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也迫使职工必须在单位就餐,否则可能会耽误正常的工作,那么在单位就餐过程中发生事故职工可以获得何种赔偿呢
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本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
我们认为,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现在就对我们的认定予以法律上的支持:一、职工的就餐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
首先,职工中午在单位就餐从目的上讲是保障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