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出资制度(一)认缴/认购出资vs实缴出资1
注册资本(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p158)(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158)(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p172)【解释】《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
(1)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其他公司股东的出资均采用“认缴制”(即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股东认缴/认购的出资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股东何时缴纳出资也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2015年新增)(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4)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1)发起人应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1页共7页(2)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