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职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收受礼品现金的规定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精神,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需要掌握的原则(一)在公务交往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礼品、现金等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后到厂办登记
(二)凡馈赠给工厂集体的一律上交,不得据为己有;馈赠给个人的,登记上交后酌情处理;亲朋好友之间涉及公务、业务所馈赠的也须上交;凡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或培训所发的纪念品不在登记范围
(三)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现金,从收受人回到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单位领导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处理办法(一)礼品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归收受人所有
(二)礼品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在厂办登记按实物价款上交20%后归收受人所有
(三)礼品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在厂办登记按实物价款上交30%后归收受人所有
(四)礼品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在厂办登记按实物价款上交50%后归收受人所有
(五)礼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一律交公,经研究酌情给予奖励
(六)礼品折价款,交厂财务部列项管理
(七)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现金(包括代金券、礼券)在厂办登记后将所收现金的30%奖励给受礼人(最多不超过500元);50%补充受礼业务招待费;其余20%上交厂财务部
(八)凡上交的礼品或现金,一律要开收据并留底备查
四、本规定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规定一、根据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监发(1995)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