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全省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全省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六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
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照县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第八条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牵头制订并负责日常管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