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筑工伤事故处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建筑生产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危险因素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这就导致了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每一起伤亡事故都会给伤亡职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影响和无法弥补的损失,部分建筑企业也因此在经济和社会信誉上陷入窘境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事故“私了”现象逐渐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增多
在事故处理时,由于当事人缺乏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常常走了不少弯路,笔者根据两法,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结合今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谈一谈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工伤的认定工伤是指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即指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险因素造成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
它强调的关系是:企业与职工之间
如果建筑工人甲家里有事,私自找乙顶替干一天电工活(乙非本单位职工),乙在工作中受伤,乙就不是工伤
但他可向甲寻求民事赔偿
如果乙是受本单位领导指派顶替甲干活,乙就是工伤,他理所当然享受工伤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受害当事人是企业中从事“苦、脏、累、险”工作的临时工,文化水平偏低,在受雇佣时,大多数人签订了带有“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条款的合同
事故发生后,只好自认倒霉
其实合同上的“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条款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受害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不必顾虑,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一)认定的程序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劳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企业就要承担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如果发现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就应该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