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向社会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区党委政府(含XX县区党工委管委会,下简称为区党委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简称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区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提请市安委会领导对相关区党委政府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一)被市安委办约谈,仍未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的;(二)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管辖职责范围内1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下同)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五)同一生产经营单位30日(以下无特别说明,均为自然日)内发生的单起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共计50人以上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六)本行业领域、本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