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不属于工伤要旨:工伤的认定,除特殊情形外,遵循“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原因”三个原则,即伤害或者事故的发生,是否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作地点发生,是否基于工作原因发生
【案情简要】1、朱某是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倒班岗位员工,李某系其妻子
2、为方便倒班员工休息,第一分公司为倒班员工在福利区安排公寓休息
20xx年3月6日00时40分左右,朱某下小夜班后与同事一起回公寓
3、20xx年3月6日10时15分左右,与朱某住同一公寓的同事下楼时曾敲朱某的房门想和朱某一起去上班,但无人应答,10时30分打朱某的电话无人接听
中午12时左右,同事来到公寓打开房门,发现朱某斜躺在床上,裤子穿了一半,眼镜在脸上戴着,就和睡着一样,同事叫了几声但没有应答,即拨打了120和110
4、中核四〇四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诊断》(推断)书》证明朱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甘肃矿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接警后派员到现场,经查验,现场门锁完好,死者仰某于床上,室内无明显翻动及其他可疑痕迹,尸表检验也未见明显外伤,综合医学证明及调查情况,认定朱某死亡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性,系意外猝死
5、20xx年9月25日,李某向矿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xx年12月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不服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
20xx年2月1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矿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涉争议】朱某下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一审、二审裁判要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朱某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是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