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案件的处理与思考【案情回顾】杜某某,女,系枣阳市七方镇中心小学教师
20xx年3月3日19时42分左右,杜某某下班后在316国道七方镇农商银行西十字路口处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杜某某的丈夫陈某于20xx年12月19日向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我局于当日依法受理
【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歧是,杜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职工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杜某某下班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交通事故中杜某某并非负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非工亡的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分意见(二)中明确指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经枣阳市人社局查明,枣阳市七方镇中心小学冬(春)季作息时间表里规定的下午放学时间为16点20分
杜某某当天除了需要完成授课任务外还负责其中一个楼梯的楼道值守,值守时等学生放学下楼后即可离开,但最多不超过半个小时
因此,杜某某20xx年3月3日的下班时间应为16点50分之前
而根据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杜某某遇交通事故的时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