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护制度【导语】《XX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XX县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并与2017年3月30日经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步地方法规的诞生,不仅开启了我市民主法治的新篇章,也将对我市人民群众的安全饮水提供了法治保障
【正文】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是健康生活的基本保障,在2015年3月,全国人大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市委高度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我市第一步法规进行起草修订,目前,这一部万众瞩目的民心法规将于今年的9月1日正式实施
《XX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采取“总分结构”
第一章位总则部分共七条,对饮用水水源地以及相关管理部门部门进行了说明
(本文红体字不出配音,只出字幕,字幕在采访同期声中出整版字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区及其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陆域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