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第1页共5页喀什日报(汉)/2006年/3月/30日/第003版专题XX市民办教育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XX市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XX市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办学校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面向全地区范围招生的以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
地区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事项须报行署备案
第六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在本县市范围招生的以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必须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
经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必须到地区教育第1页共9页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下发,根据审批权限范围进行颁发
第三章办学条件第八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2、启动资金
学历教育:社会组织及个人办学启动资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