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之参考案例—关于电动车属不属于机动车辆的问题【案情】原告邓某,男,生于1954年5月11日,当阳市某公司经理,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烟草小区宿舍
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
2005年2月1日中午,西陵交警大队值勤民警屈亮发现邓某驾驶的“嘉爵”牌电动摩托车在西陵区夷陵路上行驶,该车没有号牌,屈示意邓停车检查,发现邓没有随车携带(实际没有)机动摩托车驾驶证,以邓没办理机动摩托车驾驶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邓出具第0200634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对邓某采取扣留摩托车的强制措施,并将“凭证”送达邓
“凭证”上告知邓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鼓楼中队接受处理
邓某当即在“凭证”当事人栏签字,西陵大队即扣留了邓某的摩托车
邓某不服,于2005年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邓某诉称:自己所驾驶的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无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是以扣留机动车之名而错误扣留非机动车,其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02006345号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被扣留的电动摩托车;赔偿经济损失200元及被扣电动摩托车的停车费、维修费等结算赔偿;被告在《三峡晚报》头版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邓某没有携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被告的法定职责就是对西陵辖区的交通秩序进行管理,执法民警屈亮在大队管辖区域内对违反交通安全行为进行处理是其应履行的职责
【裁判要点】原告邓某驾驶的“嘉爵”牌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