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五条公司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1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第1页共8页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项目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