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8页行政规划的司法审查研究——与王青斌博士商榷郭庆珠2012-07-0408:53:一八来源:《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摘要:行政规划的法律效果是决定规划性质和可诉性的核心要素,与行政规划未来性的特征相适应,规划的法律效果有特殊性
无论是独立行政规划,还是需补充行政规划,其性质都取决于自身对现实影响或限制的法律效果,规划确定的方式和效果对于已经对外公告并生效的规划自身之法律效果和性质并无影响
法律有无“明确规定”规划确定的方式或效果不应成为规划可诉的前提条件
对“成熟性”的理解不应片面化,应该既包括行政决定的成熟性,即必须是最终的规划,也包括规划纠纷争议的成熟性
只有达到双“成熟”,规划才能纳入诉讼范畴
行政规划的司法审查有其特殊性,应该区别不同情况,对规划的审查采取不同的标准
关键词:行政规划;司法审查;法律效果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重要的意义
最重要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行政行为违法;二是保障公民权益,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司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能否对行政规划进行司法审查呢
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论颇大的问题
这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行政规划具有未来性的特征,使其法律效果与一般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不同,是否有直接、现实的效果,是否能够满足诉讼“成熟性”的要求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
拜读了王青斌博士所著的论文《论行政规划的司法审查》(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以下简称《审查》),文中的一些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拟就有关问题谈一些浅见,以期有利于我国行政规划司法审查第2页共3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8页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探索
[1]一、行政规划的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