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大全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会议由司法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主任参加,并做好记录,写出排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城镇要每栋楼设立一名信息员,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名册。司法所要掌握信息员的总数,对信息员定期指导和培训。3、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对于即将激化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再补办纠纷登记手续。5、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疏理,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对重要情况的分析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6、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要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解。街道要将分类调解流程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7、对超出人民调解组织能力或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予以配合。8、对排查不力或人为延误调解时机而使矛盾纠纷激化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失职人员的责任。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2、对经排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在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调解组织、司法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司法所要掌握报告的层次和进度,坚决防止漏报、迟报。3、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要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对重大疑难纠纷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增强重大疑难纠纷的控制力。4、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应明确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内容。5、对因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疑难纠纷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制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是指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区域、领域和人群(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工作指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指导,真正做到从深层次、源头上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1、重点区域主要是指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行政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重点领域是指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医疗机构、劳动部门、环保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交通部门等;重点人群(员)主要是指易发多发劳务、家庭等纠纷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弱势群体、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2、要摸清底数。司法所要深入社区搞好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方法,切实摸清本辖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的底数,掌握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具体时段、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全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员)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3、健全调解组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覆盖率达到80%以上。4、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要有三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