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案情简介孙明从20xx年2月25日起被一家印刷厂招用从事印刷工作
在去年10月7日,因违章操作,孙明的右手被绞入印刷机中,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他为了保住右手,又两次至另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孙明受伤后,印刷厂向劳动保障局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以借条形式支付了孙明20xx年10月至20xx年5月生活费7000元
劳动保障局亦于20xx年2月5日作出关于《孙明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的批复
但随后,为获得工伤福利待遇,孙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印刷厂支付误工费人民币5万元,伤残补助金人民币8万元,护理费1500元及交通费1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孙明系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尚未作伤残鉴定,所以要求印刷厂支付伤残补助金等,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印刷厂应当向孙某支付工伤津贴6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5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孙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一波三折对于仲裁的裁决,印刷厂不服,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明在印刷厂工作期间致残,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印刷厂应按规定支付孙明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及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以孙明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
印刷厂应当向他支付工伤津贴6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5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
但印刷厂和孙明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孙明另提出未能前往鉴定,系对法医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了解,要求进行伤残鉴定
经二审法院委托某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工伤六级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明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的工伤等级已作出鉴定结论,印刷厂应根据他的伤残程度,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最后判决:某印刷厂支付孙明住院伙食补助费109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工伤津贴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