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相关制度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确保先进单位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分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县、县级市为主,可适当包括部分农村居民较多的XX县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XX县区为主,可适当包括社区中医药服务开展较好的县级市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负责组织检查评估,审核确定先进单位名单,对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与效果评估
第四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筛选确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本辖区内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及建设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周期
原则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应为省级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含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第五条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对拟申报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审核,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申请成为先进单位的主要程序:(一)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第1页共4页设标准》开展建设并适时开展自评
(二)自评合格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